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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车企准入管理规定

Feb,02,2020 << 返回列表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记者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包括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超级电容器最小模块标称静电容量、储能装置类型和数量等几个方面。

其中,《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准入管理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设计与生产分离,为代工扫清发展障碍。《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这意味着,生产企业不再被要求一定具备设计开发能力。且与之相对应的“39号令”附件1、2、4、5中涉及的开发能力的要求也全部删除,改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既有企业需满足新规定6个月报送24个月通过审查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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